浅谈如何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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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上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保证这一制度顺利实施。对就如何科学合理的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笔者谈一谈自己的浅显认识。

(一)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含义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法官、检察官、警察各自对办理的案件承担法定责任,这种责任从办案之日期一直延续到终身,如果所办理的案件出了问题,无论过去了多长时间,只要办案人员还活着,就要依法追究他的责任。

(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要求

1、办案人员要有完整的、独立的权力。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上述含义可以看出,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法官、检察官、警察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只有权力与责任对等,才能用权力来履行责任,也才能用承担责任来约束权力。如果办案人员手中的权力有很大的“水分”,或者名义上依法拥有一定的权力,但在实际行使权力时处处受限,无法独立、自主地依法办理案件,很多时候只能听命于领导的要求或者上级的指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要求这个办案人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承担具体的责任,如果一定要追究他的责任,则很大程度上是把他当成了“替罪羊”,对他而言其实是不公平的。

长期以来,由于司法办案人员权力不完整、不独立,对所办案件的处理并没有决定权,往往只是看领导脸色行事,按上级指令办案。这样一方面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另一方面,冤假错案产生以后,也“不便”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更难以追究有关领导和上级的责任,最终导致冤假错案无从追责。

2、要有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标准和考评机制。以往出现的冤假错案,之所以追究办案人员责任的不多,究其原因,除了办案人员权力边界不清、责任不明外,没有统一的、明确的、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标准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各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均有质量标准,但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3、要有高素质、专业化的办案人员队伍。司法工作是知识和经验的结合,司法案件千差万别,各有各的特点,对办案人员来说,既要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当前,司法办案队伍最大的弊病是对司法人员的管理行政化,司法人员考试录用、职务晋升、工资福利均与公务员一样,与司法人员承担的责任不相符,不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为谋求发展,不得不千方百计去争取行政职务或职级,这导致了近些年出现的办案能手几乎都成了领导的现象,不利于办案队伍的稳定和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4、要有坚强有力的保障机制。首先,要保障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受干扰和打击。目前,司法机关地方化色彩浓厚,一些地方领导理所当然地把司法机关作为地方党委政府的工具,借口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肆无忌惮地对司法机关所办案件作指示、提要求,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依法行权;其次,要有合理的物质保障机制。目前,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主要依靠地方财政,当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存在矛盾时,司法机关难免不照顾地方政府的利益,导致司法不公,损害司法公信力,再者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经费保障上地区差别大,“人往高处走”,导致待遇差的地方的司法人员想方设法向待遇好的地方流动,加深贫困地方司法机关人才危机;再次,要有通畅的、符合司法人员愿景的职业发展渠道。当前,司法机关的人员管理机制仍然沿用公务员管理模式,待遇由职务和职级决定,受机构级别和职数限制,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除少数干警有幸晋升领导职务外,绝大多数干警比普通公务员大得多的承担着大得多的责任,却拿着与普通公务员一样的工资,这必然导致司法办案队伍的人才流失。此外,由于司法工作专业性强,社会接触面窄,与地方党委政府交流不够,导致司法人员与党政部门公务员实际待遇和发展空间相比较低,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人才流失,

5、要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方法。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需要赋予办案人员对所办案件独立的、明确的决定权,但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司法办案更是如此,近年来不断曝光的冤假错案,探究其形成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监督不到位,这既有监督制度规定不完善、监督程序不规范的因素,也有监督主体不作为、不负责的因素。因此,要建立并实施好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必须强化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办案活动的监督。

(一)通过立法确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制定办案人员权力清单,明确其与单位领导、内设机构的关系

1、明确规定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办案人员对所办案件质量负责,任何时候发现其所办案件存在质量问题,不管其是否在原办案岗位,也不管其是否离休、退休,只要没有去世,就要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即使办案人员去世,也应撤销因办理该案所获得的奖励和荣誉;

2、建立边界明确、关系清晰的办案人员权力清单,明确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的具体权力。笔者认为,除社会影响大、需要相机处理的案件、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等极少数案件外,都应该授权办案人员独自依法处理,包括作出案件的实体处理决定和法律文书的签发等程序性决定,让其有职有权有责,这是让其承担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前提和基础。

3、明确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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