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简化招工录用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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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在京军事单位:

  1986年以来,在改革劳动制度推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的同时,我局规定的办理招工、招收定向培训学员的手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在一些手续上有些繁锁、需要改进。为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现就简化招用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委、驻京部队按照劳动部、人事部下达的新增职工计划,下达给所属在京各单位从本市城镇户口的待业人员中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增招工人计划应抄送我局。各用人单位可凭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直接到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局所属劳务市场办理招工事宜。如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力资源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所在区、县劳务市场出具指标划拨证明到其他区、县招收。少数部、委需要统一由部委审批的,由各部自定。

  二、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照市人事局下达的新增工人劳动计划,需从城镇户口的待业人员中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可凭市人事局的批准文件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办理招工事宜。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驻京办事机构和企业单位,需要招用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待业人员的,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厅)批准的招工计划文件,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办理招工事宜。

  四、本市市属和区、县属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或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因新建扩建项目需要增人又增工资总额基数的须报经市劳动局计划处批准;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基数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可直接到各区、县劳动局办理招工事宜。

  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或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需要新增工人的须事先报市劳动局计划处批准。

  上述企业需要招工补充当年自然减员的,可直接到各区、县劳动局办理招工事宜,如企业的主管部门需调剂使用自然减员指标,由市属各局、总公司和区、县劳动局确定。

  五、改进招收定向培训学员的办法。

  1.各单位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定向培训学员结业后属于补充自然减员的,可按各单位确定的招收人数招收培训;属于新建、扩建项目需增人、事先培训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局计划处批准。

  2.举办定向培训的单位是否具备办学条件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审核,改由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抄报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后,即可办理招生事宜。

  今后,各区、县劳动局的培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培训单位执行教学计划情况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组织考核发证工作。

  3.改进招生办法。凡经审核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需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的,经市劳动局批准可以参加全市高级中等学校和高等学校统一招生。招生单位应于当年3月15日以前,向市劳动局培训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资格证明及新增职工计划或补充自然减员计划。

  4.从城镇居民户口的待业人员中招收学员的,不再向区、县劳动局报送录取学员备案花名册。各单位调用被录取学员的人事档案的,须填写《定向培训招生提档花名册》(式样附后),收齐学员的《求职证》据以办理调档手续。

  5.培训期满,用人单位应通知所在区、县劳动局的培训管理部门,共同对学员进行考核,颁发《北京市就业训练结业证》或《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据以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对于考核不合格不予招用学员的人事档案,应在办理招工手续的同时,由用人单位送交其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

  六、简化关于办理录用手续问题1.用人单位确定的录用人员(含定向培训合格录用的人员),不论其户口在那些区、县,今后一律改由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局统一办理录用手续。

  为使各区、县劳动局及时掌握本地区城镇社会劳动力资源变动和待业人员就业情况,各区、县劳动局应按季度互通情况(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2.用人单位招收的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在当年年底以前,到其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提取其人事档案,招收的待业人员(含往届学生)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到其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提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部门代办的,按市物价局批准的统一收费标准提供有偿服务,由街道或区、县劳务市场承办。

  3.各区、县劳动局应规定办理上述手续的固定时间,组织劳动力管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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