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企业管理者决策方式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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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经理通常会给下属制订一个目标,然后就是由下属来达到这个目标和成果,高层经理只是以成果来衡量目标,至于中间用什么样的方式去做,他基本上是不会干预的。任何一个阶层的部门经理,都可以在部门的范围之内作决策,如何把工作做好,只要不违反公司的商业道德即可。例如,部门内部员工的招聘、升级,每一个员工的工资调整,都是由部门经理来决定。也就是说,每一个部门,不管你是多么小的一个经理,只要你底下有员工,归到你的部门管,那么,你就有全权来管。
  2.决策上的个人主义。
  由于美国文化当中强调个体、重视个体的特点,加之美国企业当中的管理者通常拥有管理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所以他们在决策中比较注意自己个人的意志,因此主观性比较强。这也是在访谈中为中方管理者所批评的一种行为特征,他们认为美方的管理人员我行我素,通常滥用权力,认为:"我是大老板,照我说的做",而不是采取积极配合的决策方式。根据现代管理理论,这种个人决策制有其长处,即权力集中,责任明确,指挥灵敏,行动迅速,工作效率较高,也易于考核领导业绩。但相应也有其不足之处,即受个人能力、知识、精力限制较大,如果监督机制不完备或不得力,容易产生个人专断。如我们上面所述,在企业规模日益增大,市场情况飞速变化的现代经济当中,这种个人决策正在日益显示出其局限性和弊端。很多美国管理学家也已经发现了美国企业这种个人决策方式的局限性,哈佛大学管理学家洛奇曾经指出,历来指导美国经济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已无法适应新的环境,需要向日本的集团主义学习,提出治"美国病"需要"东方药"。管理大师德鲁克也认为,日本企业"一致同意"的决策方式是值得美国企业学习、借鉴的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文化的差异形成了中美双方管理者决策行为的不同。事实上,如陈镇雄所指出的,在中美合资企业的内部管理中,美国式的管理制度占据着支配地位,而美国是"科学管理"的发源地,因而中美合资企业应该成为中国管理者学习国外先进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的最好学校。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就认为,合资企业的管理决策应该由美方管理者的个人决策来支配,况且美国方式也并非就是惟一正确的方式,这一点连美国人自己也承认,一位美方总经理在访谈中就深有感触地说"傲慢的美国人不相信或不理解还有另外一种做生意的方式,但是实话实说,日本人已经显示出了他们做生意的某些方式要比美国人好,虽然大多数人不承认这一点。"
  基于上述中美双方管理者决策行为上的跨文化冲突,我们认为决策权共享是合资企业解决问题,取得成功的保证,因为共同决策体现着合资双方相互制衡的经济关系。而占有多数股权的一方或是占有董事长位置的一方都不应强行做出决策,否则必将断送合资企业的前途。决策权共享作为一种有效的共同决策机制,首先需要在董事会和高中层管理者中开展,这些措施应该包括:
  (1)企业章程、制度中确定共同决策的要求。“文秘站”版权所有
  (2)以成文的或双方均认可的统一决策模式来协调双方的利益、思维模式,并协商确定决策结果。
  (3)双方努力贯彻实施共同决策这一方式。
  (4)以合资企业的整体利益作为共同决策的根本出发点和决策有效性的最终评价点。
  来自不同国家的人们为了共同的或是比较接近的经营目的而合伙创业,组建了合资企业。企业的运作和发展,需要各方良好的合作和整体的协调。而在决策层得到跨文化管理的理解与成功无疑是企业管理成功的关键,正如一个中美合资企业的中方经理在一篇报告中写到:一些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不同的人共同管理一个企业,再没有比高级职员间和谐共事更重要了。希望中美双方的管理者都能以人为鉴,办好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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