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

法律论文 相关文章 审编:阿荣 来源:网友投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用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 劳动报酬、保护和保险

第四章 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劳务工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外来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招用外来劳务工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本条例所称外来劳务工,是指没有大连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被用人单位和城镇居民招(雇)用的人员。

第三条 大连市劳动局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外来劳务工综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外来劳务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外来劳务工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

公安工商城建物价、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外来劳务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来劳务工务工,必须有固定住处,按规定持本人身份证和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就业等证明,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到劳动部门办理《务工许可证》后,方可被招(雇)用。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外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不得招(雇)用未初中毕业的未成年人。

外来劳务工应当完成劳动任务,自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 外来劳务工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招用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务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用本市劳动力不足的;

(二)具备向外来劳务工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卫生条件;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产条件;

(四)具有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务工,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应向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应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需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和招工地区,经批准后方可招用。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批准,并补办手续。

第九条 获准招用外来劳务工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本市招用有《务工许可证》的外来劳务工,也可通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同意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收。到外省、市招收外来劳务工的,用人单位应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条例第四条规定,集体为外来劳务工办理各种手续和证、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雇)用没有《务工许可证》的外来劳务工,不得招(雇)用与其他单位正在履行劳动合同的外来劳务工。

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组建劳务公司(队)。

第十条 用人单位获准招用外来劳务工后,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外来劳务工签订书面劳动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审编推荐

劳动保障 | 法律论文 | 相关文章

大连市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相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