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的通知

法律论文 相关文章 审编:站长 来源:编辑部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劳动监察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及时、准确地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建立劳动监察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监察权。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二章 劳动监察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劳动监察工作。

  市地、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设置劳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省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省属和中央、外省(市)、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实施劳动监察,也可以委托所在市地劳动监察机构实施劳动监察。

  市地、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劳动监察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规定。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

  (四)培训劳动监察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第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劳动监察员。劳动监察员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任命,市地、县(市、区)的劳动监察员应当分别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监察员证件和劳动监察标志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和管理。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员应从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工作业务,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从事劳动行政业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中选任。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管理和监督,对不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应当及时调离。不再担任劳动监察员的,应当注销其劳动监察员证件和劳动监察标志。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有关单位检查;

  (二)通过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看现场以及摄影、摄像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三)在必要时,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并要求被检查者在收到《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如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不得泄露案情和用人单位的保密资料;

  (三)为举报者保密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审编推荐

劳动保障 | 法律论文 | 相关文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的通知”相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