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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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应用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务在我国获得飞速发展。截至2011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13亿人,网民规模占总人口数的38.3%,其中网络购物用户、网上支付用户和网上银行全年用户规模分别达到1.94亿户、1.67亿户和1.66亿户;2011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6万亿元,占当年GDP的13%,其中网络购物交易、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分别为7 735.6亿元、22 038亿元。然而,在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其与传统经济和社会环境不相适应的矛盾也日渐凸显,不仅产生了大量违法交易行为,严重侵害了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动摇了支撑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诚信体系,削弱了网络消费信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与监管传统有形市场相比,政府部门在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中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其中电子商务主体责任难以追溯是监管部门遇到的严峻挑战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厘清电子商务主体与现实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分析电子商务的本质,梳理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实践,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安排,对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提出构想。
一、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监管面临的挑战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还不够成熟,市场体系也不尽完善,监管制度相对滞后,由此造成违法交易行为的大量存在,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一些经营者利用网络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易逃避监管的特点,不断变换手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伪劣经济不仅表现为网络卖家非法牟利的行为,而且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形成一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半地下状态的市场,成为网络交易中的一种痼疾。(2)商业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许多网络经营者利用电子商务市场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特点,从事诸如误导消费和虚假销售、诋毁商家信誉、侵犯商标权、低于成本价倾销等商业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违法活动。(3)格式合同。许多电子商务网站提供的用户注册协议中,包含加重消费者义务、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规定模糊,不利于消费者的理解,容易导致日后发生消费纠纷。(4)网络消费维权困难。非现场消费的特点决定了交易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货款两清”,容易出现以次充好、货不对版、欺诈消费等问题。网络交易虚拟性、开放性、跨地域性等特征,为网络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不小的困难。(5)网络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由于网络市场可以自由出入、自由交易,且至今还没有一套统一的核心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用来有效监督、衡量网络市场的诚信问题和失信惩戒问题,导致市场主体良莠不齐,部分经营者诚信意识缺失,违法者和侵权者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戒。
我国政府将电子商务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了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整体思路,提出“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同时,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强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监管,规范在线交易行为,保障信息安全,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但电子商务毕竟是一个崭新的领域并仍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对其发展规律认识的有欠全面和深入导致相关法律规制较为滞后,加之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存在较大差异,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市场监管仍面临严峻挑战。
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是相关政府部门开展市场监管活动的基础。按照现行商事登记法律制度,通过获准工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是成为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前提。当依法登记的经营主体作出违法交易行为,可根据其属地登记信息确认实际违法主体,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尚未对网络环境下的主体资格取得作出明确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只需通过建立网站或网页,无需登记即可自由开展电子商务,加之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在线显示的交易主体信息往往真伪难辨。因此,以市场主体登记为基础的监管制度在电子商务领域出现诸多冲突和不适。
二、电子商务主体与现实经营主体的关系
(一)电子商务主体的概念与表现形式
广义的电子商务主体是指所有与电子商务运行有关的参与者,其中既包括通过互联网络直接从事商品交易或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者,即直接交易主体;也包括为网络商品交易行为提供基础和配套保障服务的间接交易主体,如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ISP)、内容服务提供商(ICP)、认证中心(CA)、电子支付机构等。对于间接交易主体的准入,相关制度已作出规制,其与现实主体之间的对应关系明晰可辨。而对直接交易主体的准入,目前法律法规尚存空白。本文限于研究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即直接交易主体。
与现实经营主体直面可见不同,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主体一般在网络空间通过电脑屏幕参与交易活动。从目前现状来看,电子商务主体主要有两类表现形式。
1.电子商务企业
指在线显示以及从事交易活动的名义是企业形式(B2B或B2C中的B)。具体又分为独立网站企业和独立网页企业两类。其中,独立网站企业是指以企业名义单独设立电子商务网站,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介绍,或接受订单开展在线交易,一般拥有自己的域名和服务器(包括虚拟主机)。许多大型企业的官方网站就是典型的独立网站企业。独立网页企业是指以企业名义在其他网站特定空间中设立独立页面,利用该网站提供的功能和服务对企业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或开展交易,它们没有自己的域名和服务器,而是租用其他网站提供的网络空间。这类企业主要存在于在线专业交易平台。
2.个人网店
主要指在C2C网络交易平台上申请设立,非以企业名义开展商品销售或提供有关服务的网上店铺。如淘宝网、易趣网、拍拍网上的大量卖家。
(二)两者之间关系辨析
电子商务主体在网络空间通常以网站或网页的形式出现,但网站或网页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营主体,享有主体资格的是网站或网页背后的经营者。由于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取得和身份信息公示未作明确规定,通过电脑屏幕呈现在交易相对人面前的网站或网页所标示的经营主体具有很大的虚拟性,既可能真实,也可能虚构,不具备法律上的主体信息公示和主体责任追溯价值。
互联网络是电子商务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途径和载体。互联网络通过IP地址分配和TCP/IP协议使所有上网计算机之间实现互相访问和数据传输,构筑了一个看起来与现实空间迥异的虚拟空间,这种虚拟性犹如一层神秘的面纱,隔离在现实物理空间和网络空间之间,使电子商务主体与现实经营主体之问的联系变得扑朔迷离。如图1所示。
由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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