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制度的困境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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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制度是国际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新现实主义领军人物、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斯蒂芬·克莱斯纳给它下了一个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定义:“在某一特定的国际关系领域中,各个行为主体的期望得以汇集在一起的一系列明确的或暗含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国际制度的建立,对于协调与规范国家间关系,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且,由于全球化的发展,随着国际社会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国际制度的作用还将进一步彰显。但由于国际制度自身的内在矛盾和发展的滞后性,在全球化发展全方位、快速推进的变革时代,国际制度的局限性所导致的对世界政治与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也越发明显,国际制度在全球化时代也面临着变革的压力。

国际制度的局限性

国际制度产生于国家之间在国际系统中的互动需求。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特征,存在影响合作的集体行动的困境。随着世界相互依赖程度的深化,各国之间产生矛盾和纷争的几率也日益加大,国际制度在国际社会中发挥作用时的局限性也越发明显地暴露出来。

第一,传统的国际制度是主权国家间的制度,基于主权国家的结构与其超国家特性,构成了制度的内在矛盾。国际制度是建立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之上并由主权国家相互协商、多重博弈的结果。但国际制度同时又具有超国家的特性,它的行为在实践中会不可避免地对国家主权造成侵蚀和破坏。国际制度与国家主权的这种同质性和异质性并存构成了制度发展的瓶颈,制约了制度作用的发挥。国际制度作为各国共同参与形成的国际规范,开放性是其基本的存在价值,它要求参与国以开放的姿态主动接受制度规范的约束,而国家主权则是封闭性的,强调其对内的最高管辖权和对外的独立权,随时提防来自外部的侵犯和干预。这种内在矛盾又因为西方发达国家长期对发展中国家主权的损害而加剧了制度与主权的对立。因此,国际制度与国家主权在今后还将处于长期博弈的状态。

第二,国际制度的价值缺失使人们对其发展前景抱有悲观态度。国际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国际关系状态,其主要目标是为了协调国家间关系,实现国际合作。它所追求的是有效、实用的国际规范,并不试图从根本上解决国际社会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它只是表明各参与主体在某一具体问题领域达成了共识,而并不必然地代表着国际正义。国际制度只是其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它们协调行动的框架,而这种制度安排的目的并不一定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促进人类的共同繁荣。也就是说,人类普遍的价值原则和道德规范并不是国际制度所追求的原则目标,国际制度只是实现国家间关系正常化的一个途径,并不是人类社会实现公平、平等、正义、民主秩序的终极选择。

第三,国际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国际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过程。国际制度形成后具有一定的固态特性,并不会随意进行更改与变化,这在国际关系相对稳定的时期能够发挥制度的效用。但国际社会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国际关系的内容也瞬息万变,一旦国际关系的内容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原有的国际制度就会表现出相对的滞后性,使得某些特定时期既有的国际制度与时代特征脱节,无法确切地反映国际社会的现实。当前的国际制度基本上是二战后由少数几个大国制定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推进,现存的国际制度已经严重滞后于世界政治经济的发展。因此,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制度也面临着新的变革要求。

第四,国际制度是国际权力分配的产物。“权力之手”最终使国际制度依附于权力,不平等的权力结构势必破坏制度的有效性与稳定性。在克莱斯纳看来,虽然国际制度有一定作用,但最终是依附于权力结构的“干预性变量”,这种说法被现实主义者广泛接受。现行的国际制度大多是由霸权国主导建立并维护的,是基于一种国际实力对比基础上的利益分配体系。作为国际社会价值分配机制,在特定的领域中,可以指定应给哪些国家何种行动机会,得到何种利益。更具体地讲,它们控制着资源的跨国交流,在各国间分配和再分配利益与成本,进而改变各国间权力的分布。在这类制度中,那些实力强大的国家往往通过对这类制度的创制和修正,使自己在国际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上占据有利地位,而弱小国家则只能被动地接受。所以,国际制度作为权力政治的附属物,降低了自身行动的有效性与稳定性。

局限性产生的理论根源:合法性的缺失

国际制度局限性产生的理论根源归根结底是由于国际制度合法性的缺失,主要体现在内部机制、赖以存在的文化价值基础和行动的能力方面。

从国际制度内部机制上讲,内部机制的合法性取决于国际制度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以及参与国际制度各行为体的赞同或同意程度。清华大学教授楚树龙指出:“公共产品所包含的国际组织、行为原则与法律制度和协议等,使行为者的行为通过一系列可操作的模式得到自身运转的方式与途径,尤其是具有暴力倾向的行为得以化解。”在国际制度的构建过程中,由于存在参与者对“相对获益”的关注、国际信息的不对称与欺骗的危险和“搭便车”行为所引发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导致了参与者对国际制度框架内合作的观望、怀疑和抗拒。进而,当国际制度生产、分配公共产品时,它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执行机制就会处于失灵的状态,从而使国际制度提供公共物品能力的匮乏,削弱了国际制度的合法性。这就是为什么当今国际社会中,国际制度几乎覆盖到每一个领域,但仍有众多的矛盾不能得以有效的化解,拒绝合作甚至使用暴力现象比比皆是的原因。于是,一些国家不得不寻求国家主权的保护,把追求国家利益作为参与国际制度的唯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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