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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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工医疗保险的监督检查,保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实行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个人,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约定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工作。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改办),具体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市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是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设立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委会),负责对职工医疗保险的社会监督。市监委会在市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派员组成,并吸收参保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专家代表参加。其日常工作由市监委会办公室(与市医改办合署办公)负责。

  市监委会可以定期要求市医改办、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约定医疗机构和与职工医疗保险相关的单位报告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社会通报或公布其监督结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医改办、市监委会、监督检查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违反职工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市医改办、市监委会、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分别设立接待窗口和投诉电话,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

  第六条 市医改办、市监委会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缴、支付及运营情况和对约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者的业务场所;

  (二)查阅、调阅或者复制被检查者的有关资料;

  (三)对被检查者、证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四)在必要时,可向被检查者下达《职工医疗保险检查通知书》,并要求被检查者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必须有两人以上,出示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或有效证明。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借故拒绝检查。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约定医疗机构,应按照职工医疗保险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自觉接受市医改办、市监委会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人员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约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约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权核查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证件,并有义务严格按照医学要求和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必要、合理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 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时,应严格遵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VP卡,自觉接受约定医疗机构的查验。不得无理取闹和辱骂、殴打医务人员。

  《医疗保险证》和VP卡不得互相转借。

  第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职工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在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举报、投诉违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医改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办法由市医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约定医疗机构

  1、医疗服务过程中不查验医疗保险有关证件,或对持他人医疗保险证件就医不予制止的;

  2、不执行《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和不予支付范围》的;

  3、不合理用药、检查、治疗、收费的;

  4、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虚报、重报、多报医疗费用的;

  5、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出具虚假疾病诊断证明,造成约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1、占用、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2、不按规定向约定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造成约定医疗机构经济损失或影响医疗保险业务正常进行的;

  3、以权谋私或工作失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投保单位

  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www.musf123.com:请记住我站域名/医疗保险手续,瞒报工资总额或拖欠、拒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四)参保人

  1、互相转借《医疗保险证》和VP卡就医的;

  2、私自改写VP卡或涂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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