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WTO规则看“绿色贸易壁垒”及中国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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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迅速推进,WTO多个回合的谈判使得长期以来作为主要贸易壁垒的高额关税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代之而起的是绿色贸易壁垒。作为方便易行、见效快的强有力保护手段,绿色贸易壁垒愈来愈频繁地付诸实施,矛头直指我大宗出口产品,使中国成为“绿色壁垒”和反倾销措施的主要打击对象,致使中国许多产品无缘进入国际市场。本文针对在WTO框架内新兴的绿色贸易壁垒进行评述,并提出应对之策。

「关键词」WTO规则、绿色贸易壁垒、对策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从1947年的GATT到WTO,降低关税一直是国际社会的主题。时至今日,作为阻碍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的关税壁垒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而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原产地制度等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自由化的进程阻碍日益明显。同时,绿色壁垒作为新型的、重要的阻碍国际贸易的障碍,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绿色贸易壁垒是双刃剑,如果运用适当,对保护自然资源、对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有利的;如果滥用,就会阻碍全球经济的发展,形成新的贸易保护主义。而目前因为种种原因,绿色壁垒的形式多样化、环境标准的复杂化、检疫措施的苛刻等,反映出绿色壁垒已经成为对国际贸易的阻碍,反映出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可以说绿色壁垒的被滥用已是不争的事实。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含义

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环境贸易壁垒,从其本来意义上说,它是指那些以维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有关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及其相应的行政措施,以避免这些贸易活动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王红梅:《绿色贸易壁垒对中国贸易与环境的影响及对策》,载《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从另一个角度讲,所谓绿色贸易壁垒,是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及服务设置障碍,以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形式多样化,包括绿色关税、环境配额、环境许可证、绿色补贴、绿色标签、绿色包装等,具有虚假性、广泛性、隐蔽性等特点。

二、WTO规则中的绿色贸易壁垒

WTO法律框架之下,有关绿色贸易的条款主要散见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农产品贸易协定》、(《农产品贸易协定》直接涉及环境保护的是国内扶持部分,它提出了“绿色补贴”的概念,主张生态环境计划及农场主的直接绿色补贴等国内扶持措施,不在协定规定的消减之列,以降低现代农业对环境的危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鼓励各国更多地进行环境技术的研究、创新、转让和使用。)等规则中,主要体现在:

(一)GATT1994第二十条

GATT第二十条(GATT第20条总款(general clause)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被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取或加强以下措施,条件是,对条件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第20条接着在1到10项中开列了十种此类措施,其中GATT20(b)规定了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ATT20(g)规定了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一般例外”的规定为,在如下措施不以构成相同情况下对不同成员方不合理的歧视的方式或者不以构成对国际贸易造成隐蔽的限制的方式实施的前提下,本协议不应禁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者实施下列措施:……(b)保护人类、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的必要措施……。这就意味着允许成员国采取“保护人类与动物健康和生命的措施”“基于养护可用尽的天然资源保护”为目的,可以背离WTO的基本原则和承诺。该“环保例外权”不明确,是导致绿色壁垒在WTO体制内泛滥的总根源。

(二)GATS第十四条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4条规定“一般例外”条款,规定了“环保例外权”,但是与GATT不同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例外不包括为有效保护可能用尽的天然资源采取的有关措施,因为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已经做出《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部长会议决议》,WTO将成立专门工作组组织成员国就这一问题进行谈判,力争达成协议。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允许成员方采取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必要技术措施,可以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因此,各国可以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的高技术标准。同时,TBT2.2条规定如下:成员方应确保技术法规的草拟、通过及适用在目的和效果上均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就此而言,技术法规造成的限制贸易的效果,不应超过实现合法目的的必要,且应将不能实现合法目的可能产生的风险考虑在内。(在评估上述风险时,应特别考虑以下相关因素,可得的科学和技术上的信息、相关的生产技术或者产品预计的最终用途。根据TBT协定2.2条的规定,一个具有贸易限制效果的技术法规,应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正当性:其一,实现协定规定的合法目标;其二,技术法规造成的限制贸易的效果,不应超过实现合法目的的必要限度。)

(四)《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prohibition subsidies)、可申诉的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和不可申诉的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ies)的三种,为绿色补贴提供了合法基础。但一些进口国以此为由,征收反补贴税,使受补贴产品价格扭曲。WTO没有规定哪些绿色补贴合法,哪些绿色补贴不合法,这导致进出口各国间贸易冲突的发生。

(五)《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规定有关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领域的法律法规、检疫方法及检疫措施,要符合WTO的非歧视待遇和透明度原则,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但是,该协议又规定了“预防条款”,即在找不到检验的“科学依据”时,可以临时性地采取更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的大部分内容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协定规定:对动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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