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债权保护的三维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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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债权的保护,不仅涉及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更关系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合理地保护劳动债权,平衡劳动者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冲突,有着及其深刻的理论基础。从劳动债权保护的制度基础、法哲学基础和法经济学基础出发,论证了劳动债权保护的三维理论基础。
关键词:劳动债权;保护;理论基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等现象也普遍存在,劳资矛盾不可避免,劳动债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2007年6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构建了以劳动债权有条件地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的方式。一方面,这违背了法学理论的“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如果我国立法承认优先权的物权性质,确认了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物权属性,则这一问题可迎刃而解。
一、劳动债权保护的制度基础
从国内外立法来看,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确认并不缺乏制度基础。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特别法上的优先权规定已陆续出现,如船舶优先权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优先权制度、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制度、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制度、以及《企业破产法》按时间划段的有限确认劳动债权优先权制度。而在国际劳工公约对劳动债权也规定了特殊的保护。国际劳工组织《1949年保护工资公约》第11条规定:“企业倒闭或判决清理时,该企业的工人,无论在取得他们在企业破产前或清理前提供的服务而应得到的、其金额由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工资方面,或在取得不超过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工资金额方面,均应享有优先债权人的地位。”
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的继受过程中,各国对优先权制度的认识有所不同。以法国、意大利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认为优先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在民法或物权法中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优先权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包括奥地利、匈牙利、瑞士、中国台湾,都不承认优先权的物权地位,将其定义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并未建立完整的优先权制度,有关这些特殊债权的规定仅散见在民法或其他法律的有关条款中。”[1]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债权优先权制度起源于法国法。优先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对不同性质的若干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权利人的权利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的权利。民法学界对于优先权本身的性质是有争议的。法国法认为,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德国法认为,优先权只是特种债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效力,即一种权能。我国立法原则上吸取了德国的做法。但在学理上坚持认为,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物权属性并不丧失其实际和理论意义。如果我国立法承认优先权的物权性质,确认了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物权属性,则会使劳动债权的保护更加有利和合理。
另外,我国劳动者的特别弱势地位更需要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不可否认,我国社会现实是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劳动力市场处于卖方市场,这都使得中国的劳动者处在更差的更弱的社会地位。虽然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在世界各国较为普遍,但在我国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更为严重[2]。我国工资保障制度本身不健全,使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对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血汗钱再不进行充分保护,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将加剧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二、劳动债权保护的法哲学基础
从法哲学基础范畴看,劳动债权优先权的合理性在于生存权高于财产权。劳动债权优先权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属于生命权的范畴。所谓“生存权”,是指国民所应当享有的“免于因饥寒而丧失生命的权利”[3],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正常的生活,是以实现其生存利益为直接目的的。在法理上,“生存权是一种积极性、群体性人权,国家需要积极干预”[4], 国家应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国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享有的对企业的请求支付的权利。”[5]由此,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本质是为保障劳动者及其供养人口的基本生存需要,根据民法和其他特别法的直接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就其部分或全部劳动债权以破产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劳动债权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工资,对社会上绝大多数通过劳动来维持其生存的普通劳动者来说,工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工资的性质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获得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生存权属于生命权的范畴,也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对工资债权的保护不能与其他财产权的保护一样。如果将劳动债权等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利,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这样一个标准,即让所有人都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社会成员根据这一标准有权向国家提出比其他具有超越生存欲望的人优先的、为维持自己生存而必须获得的物和劳动的要求。罗尔斯也认为,要保证每个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就必须建立一种平等的社会基础和相应的公平条件;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因为人的先天禀赋与后天境遇不可能完全相同,还必须建立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分配秩序和制度以关照所有人的人权利益,并且只允许存在有利于社会中获得利益最少的那部分成员的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即奉行一种最大限度地改善境况最差者地位的差别原则[6]。“一个社会在面对因形式机会与实际机会脱节而导致的问题时,会采取这样一种方法,即以确保基本需要的平等去补充基本权利的平等;而这可能需要赋予社会地位低下的人以对生活急需之境况的特权。”[7]
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劳动债权是劳动者及其供养人口维持基本生存的依赖,而担保债权解决的是资产者的利益保障问题。二者一个是涉及生存问题,一个是涉及经营问题,从公平的角度考量,生存问题永远是立法需要解决和保障的首要问题。担保物权及其所代表的社会信用体系虽然重要,但是,当其与人的尊严和生存权相冲突时,法律理应对生存权给予特别的保护。
三、劳动债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基础
法国民法典规定:“优先权为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8]抵押权等具有优先性的权利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设定的,而优先权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通过自己劳动使债务人总财产得以保值和增值,而劳动者工资正是其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态,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总财产中,其中一部分价值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增加的价值。既然债权人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得以增加或避免了债务人财产的减少,那么就归入债务人财产的增值部分而言,债权人在该增值部分就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9]。该理论是法国学者在解释劳动债权中的工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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