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日本同盟体系下的战争责任

法律论文 相关文章 审编:阿荣 来源:范文组
一.日本的同盟体系 “对外结盟是日本外交极具特色的现象,在一定意义上,20世纪日本外交的基本特征之一可概括为百年结盟。”1这一句话体现日本同盟体系的两个特点,其一是日本独特的,其二是持续时间长,总计长达70余年。 在20 世纪,日本先后参与了日英、日俄、日德意和日美4个同盟。日英两国政府于1902年1月缔
结第一次同盟条约,1905年8月缔结第二次同盟条约,1911年7月缔结第三次同盟条约,1921年12月13日,美、英,法、日四国签订《关于太平洋区域岛屿属地和领地的条约》,条约生效之日,英日同盟即行废止。日英同盟继续存在的同时,日本又与俄国在1916 年缔结了第三次日俄协定和第四次日俄密约,组建日俄同盟,但于次年俄国十月革命爆发后,该同盟终止。1936年11月,日德签订《反共产国际协定》,这是反苏反共的基础上的政治同盟,严格意义上的日德意同盟自1940年9月的三国同盟条约签订而始,至1945年终止。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平条约》与《日美安保条约》生效,《日蒋和平条约》签署,日美同盟由“旧金山体制”确定而正式存在,该同盟时至今日依然存在。
图1:20世纪日本结盟与非结盟的时间分配 2
“与强者为伍”,这并不能完全反映日本同盟体系的特点,更为准确的应该是“与霸者为伍。”环伺宇内,强者林立,日本的同盟体系却不仅仅是选择强者而已。19世纪的国际体系格局可谓英国治下的均势,日本的选择是英国。体系之交的过渡时期使德国巨人崛起于欧陆,日本的选择是轴心国联盟。20世纪下半叶的国际体系长期呈现美苏争霸局面,冷战后更是美国主导的一超多强局面,日本的选择是美国。概而论之,日本同盟体系的对象往往是时代的霸者。
独具特色而又长久延续的日本同盟体系,为我们研究和理解日本提供崭新的视野。许多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已颇具建树,笔者则试图从战争责任的角度分析日本的同盟体系。由于日俄同盟(1916--1917)和日德意同盟(1940--1945)持续时间较短,在日本的同盟体系中,日英同盟(1902--1922)和日美同盟(1952--)占据更为重要的作用,而本文亦着重分析比较这两个同盟。
二.同盟体系下的战争责任
德国记者拉鲁夫·佐丹奴在《第二犯罪---身为德国人的重负》中阐明“第二犯罪”的定义,即战后世代有意或无意地默认、隐讳、歪曲、否定侵略罪行的行为。日本学者纐缬厚便认为,日本战后世代的行为是持续的“第二犯罪”,战后世代无法逃避战争的历史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战争责任是超越国境和时效的,不因国家制度的更迭和时间顺序的演进而消失。3
令人欣慰的是,战后日本存在“国论二分”的现象,即反对日美安保派与支持安保派的对立,维护和平宪法派与反对和平宪法派的对立,反对战争派和支持重新武装派的对立。4这种对立还涉及历史认识层面,即正视战争责任和无视战争责任的对立。令人遗憾地是,这种对立却以后者的“胜利”持续至今,日本政坛呈现总体保守化的趋势,保守派高举“战后政治总决算”的旗帜兴风作浪,“侵略”被视作“解放”,篡改历史教科书和内阁参拜靖国神社现象时有发生。越来越多的日本人无视其战争责任,战后世代习以为常。
部分学者从民族性的角度解释这种变化,新加坡学者卓南生先生则指出,不应该以民族问题掩盖是非问题,变化是“政策”使然。而笔者则试图从日本同盟体系的角度阐释战争责任问题。
(1)日英同盟
沙俄盘踞中国北方,两国自古领土纷争不断,“19世纪90年代,俄国的兴趣从中亚转移到远东。”1892年11月6日,财政大臣塞奇·维特在一份递交亚历山大三世的报告中指出,“横贯西伯利亚的铁路将代替苏伊士运河成为前往中国的主要商路。”5沙俄在远东扩张,日本向北方推进,日俄双方在朝鲜和中国东北地区的矛盾与冲突势必不断加深。倘若日本占据朝鲜半岛和中国东北地区,于苏联而言不过一隅之忧;相反而言,如果苏联占据朝鲜半岛和中国东北地区,则连日本本土也面临殖民的危险,可谓一国之难。“朝鲜的地理位置就像是一把伸向日本心脏的短刀,日本要保证自己的独立,就不能不关心朝鲜,它是最重要的问题。”6
“日英同盟是为了在日俄交涉中增加自己要价的一个重要手段,日俄战争则是在日英同盟鼓励下信心增强的日本与受到日英同盟刺激而尽力保护其在远东优势的俄国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7 1904年2月8日,日俄战争一触即发。“以国运为赌注”的日俄战争以日本的胜利而告终,《朴茨茅斯条约》规定:俄国不得干涉日本在朝鲜享有的政治、经济及军事特权;俄国将旅顺口、大连湾的租界权及其附 属特权转让给日本;俄国南满铁路及其支路、利权、煤矿转让给日本;俄国将库页岛北纬50度以南割让给日本,并同意日民在俄国沿岸的日本海、鄂霍次克海、白令海经营渔业;日俄双方在各自的铁路沿线驻扎护路兵队,每公里不超过15名。8 (2)日美同盟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对战败国日本实行单独占领,《波茨坦宣言》虽为中
苏美英联合宣言,但在日本把握实权的唯有美国,盟国占领军总司令部实质上是对日最高领导部门。伴随美苏冷战开始和全球两极格局逐渐形成,美国对日政策经由“削弱”转向“利用”,由“非军事化”转向“经济复苏”的变化。1948年1月,美国陆军部长罗亚尔在演讲中指出,“为了防范在远东可能发生的新极权威胁”,“日本必须成为远东兵工厂”。为了在亚洲构建反共体系,为了使日本顺利成为远东反共桥头堡,日美同盟于1952年应运而生。
日美同盟不仅作为整体框架使美国主导日本国家发展道路,更在一定程度上错误引导日本在面对战争责任时的历史认识,促成日本无视战争责任。主要基于以下五点考虑:
第一,战争责任的归属。日本广泛流传着关于裕仁天皇的圣断神话,指的是天皇在面见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时的这番讲话,“在决定战争,做出一切政治、军事决策和行动方面我负有全部的责任,作为战争的责任者我自身前来听从您代表的盟国的处置。”这番讲话包含两层含义,一则战争责任属于天皇个人,二则听由美国利用天皇制度管理日本,“天皇制只有与日美安保体制携手才能持续保存下去”。9天皇主动坦言和承担战争责任,实质上却成为一种豁免罪行的辩护,日本国民由此只能万般敬仰裕仁天皇为拯救国民不惜牺牲个人的崇高献身行为,而怎么会真正认识战争责任的归属?如此,美国既实现天皇制的保存,又摆脱裕仁天皇无条件免罪的责任。《麦克阿瑟回忆录》中便说道,“日本人民在整个战争期间都受到欺骗,相信他们是在取得胜利。”10
《波茨坦宣言》第六条指出,“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盖吾人坚持非将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11这一条将矛头直指军国主义者,却未明确表明军国主义者的指代,由此导致战争责任的模棱两可,也弱化日本的战争责任。我们不禁心生疑问:到底是天皇还是部分军国主义者承担战争责任?协助战争的势力是不是可以被随意划分为“温和派”而免受追究?蒙受欺骗的日本国民是否应该承担战争责任?
第二,“美国战胜日本”的历史观。同盟是一种相互依附的关系,在日美同盟中,不仅仅日本渴求美国保护伞的荫蔽,美国也需要日本紧随其后,成为其在亚太地区的碉堡。对于日本的直接和间接控制是政策手段,而向日本灌输“美国战胜了日本”的历史观则更根本地从社会意识上使日本国民为美国马首是瞻。在这种历史观熏陶下,日本所需要做的唯有加入美国阵营,学习美国模式与价值观,反省输给美国的历史教训。当然,日本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审编推荐

法理学 | 法律论文 | 相关文章

分析日本同盟体系下的战争责任”相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