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论文

论文范本 相关文章 审编:小助 来源:网友投稿

让法治滋养社会

——论维护社会稳定的长远根基


内容提要:有春雨般的严格执法,有严谨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有法治文化渗透和引领,法治社会必将到来。

关键词:法治社会 严格执法 畅通法治 文化引领

当下中国,国家日益强盛、经济日益繁荣,社会福利日益多样,民生保障日益有力。——自信和自豪充溢了这个社会的主流。但又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逢“死”必闹、以“命”相胁、进京相挟等等畸形怪胎,携带着无限的物欲;基层党委政府疲于应付,有“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疲惫、有“有律法没办法”的尴尬,尽管这只是“极少数人员”的“恶作剧”,却已使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者道不尽的无奈、叹不尽的盲从。这是我们当今社会不可忽视的社会“病灶”。这些病灶的形成,有几千年封建文化传统的劣根基因,有社会极速发展与转型而配套政策法规衔接不上,社会问题过度依赖金钱手段来调节,社会价值观念受利益驱动而出现逆差,文化道德建设显得苍白无力且无着力点,部分群众的物质欲望在攀比中水涨船高,权力运行不规范、腐败“四风”丛生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我们专注经济发展而容忍中潜滋暗长,潜规则盛行,群众对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不信任感也随之对应而生。祛除这些社会病灶,防止它们演变为“恶性肿瘤”,除了“开刀”治表外,更重要的是在日常中给社会机体注入源源不断有效抗体,是当代社会管理者、治理者职责所在,以保障社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用法律法规管理社会、治理社会是不可争辩的定律。而上述所点到社会病灶,正是在我国以根本大法形式确定“依法治国”的近十五年最为凸显。难道是法治的错?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可归结为:权力泛滥,党纪国法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和执纪执法从业人员法治意识低下,缺乏应有的法治素养。

何为法治素养?提出这一概念,立足于这样两点:首先是法律法规以及惠民政策的执行者、执行群体,要有法治意识,将正义、公平、公正等观念信仰化,成为指导行为的自觉意识;在执行的操作层面上处处体现严谨公开的程序内涵。其次是执法执纪行为必须是匀衡平稳态势,没有画蛇添足的造势形式,把执法行为保持一种惯性。要坚决摒弃把法治作为一时的某项工作的保障措施,把法律沦为工具主义。在我们一党执政的国家,法治理应包含有党纪之治。党纪应当比国法具有更严厉的约束力和规范力。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

严格执法 润物细无声

习总书记高度重视执法问题,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实施”就是用行动来实现。要把法律法规转化为实现社会内容,就要严格执法。何谓严格执法?按照法律法设定的标准和事项认真办理、操作到位,有效彰显其精神内涵,就是严格执法。但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众多的执法从业人员以及党政领导干部自觉不自觉地把严格执法理解为对涉事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或者按法律条款“顶格”处罚。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严打”,可畏声势浩大、家喻户晓、深得民意,有效扭转了当时严峻的社会治安混乱状态,在国家史上留下了不可抹去的一笔。但随着时光的推移,“严打”仍在高喊,为什么社会治安诸多问题会不断反弹?一个个黑社会组织、黑恶势力悄然形成?影响社会稳定问题不断增多?值得深思。法治建设步履维艰,普法成效不佳,干群的法治素养和意识彰显暗淡,在某些方面或领域还显退减,不得不令我们回味,喊了几十年的严格执法。

在安定的和平年代,严格执法不是运动式的、急风暴雨式的执法,也不是集中整治式的执法,更不能把严格执法等同“顶格处罚”。 运动式的、急风暴雨式的执法活动,可能会有一时的社会效果,但从长远看,是对法治建设的最大破坏。违法人员会为一时“运动”而躲避,与执法人员做迷藏;在“运动”中受处罚人员会为一时的“严格”而怨恨不平,认为自己运气不佳,受人整治,法治公平正义功能大大折扣。“顶格处罚”——非法定情形的从重处罚行为,只能扭曲社会的公平正义。时紧时松的执法活动,必然造成选择性执法,极大地造成公众不信任,带来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多种社会病灶,执法权滑向肆意妄为的深渊,民众从何来敬仰法律?法治社会从何建立?严格执法应该是一个匀衡常态一贯式的,下述四个方面应当是严格执法的实质和核心内容。

首先要体现在执法的及时有效性上。违法行为一发生或者一经发现,立即受到公权力查处,发生一件、查处一件,不让违法行为在社会上有任何不良发酵,杜绝从众违法心理。这是保证严格执法的前提,也是让民众体验和感悟法治公平正义的首要前提。执法及时有效就能给受害方以及周围或知晓群众以安全感和欣慰感,民众自然会在现实中感悟法治,增进对法律的信仰。同时给违法犯罪者以震慑,增强我们执法防范功效,彰显法治的引导教育功能。

其次要体现在执法的严谨性上。执法人员以严谨工作作风和技能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不出现任何工作纰漏,有效排出其它可能性,执法过程公开透明,认事不认人,所认定事实经得起方方面面的盘诘和敲打,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这是保障法治运行过程基础性前提。严谨性还应包涵法治的中立性,且能有效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要体现在处罚的适当性公平性上。处罚违法行为,是彰显法治公平正义之精神,是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等功能的着力点。在法律条款幅度内,最大限度地反映立法原意和精神,充分推论比照实践中的各类情形,以达到最适当格次,尽力剔除处罚作操中的随意性,使民众最终认同法治。

第四要体现在依法界定事由的合法合理性。当下,一些诉求极端分子,以“闹”、以“不信任”为由,来威胁、恐吓党委政府,以实现其无理诉求。对此,我们必须以法规政策严格界定其诉求,以国家政权的威慑力来抵制、泯灭其无理诉求,向社会彰显公平正义,决不能为一时一事而“息事宁人”;宁愿花钱购买社会正气、正能量,也不能有丝毫退让;社会管理成本要花在法治治理上,绝不能造成“邪欲”的相互攀比。否则,法治无法深入人心。

严格执法就象严格教学,处处得体现行为的目的性,防止方法方式不当无意中伤及群众期待心理,无论是细小或重大的、凡是执法行为都应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严格执法要象“春雨”式的“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自然流畅及时慰藉受伤的心灵,荡涤不良心理,在潜移默化中滋润人们的心田。

畅通法治 锄禾日当午

阻碍法治建设,有诸多潜在的问题,但人治权力因素是最为明显,也是最大的障碍,最顽固的病灶。任何社会都是人治与法治并存体,只是两者的成分各占多少问题。当今社会,回到以人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审编推荐

| 论文范本 | 相关文章

法治社会论文”相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