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后立法时代”的中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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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阐述并分析了WTO对中国法治进程尤其是对中国立法的影响,指出WTO时代的中国立法应当走出“挑战——回应”的立法旧模式,向“回应——创新”的变法新模式变迁,以“变法”为契机推进制度创新及制度变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注入可持续性的立法推动力。

  「摘要题」立法研讨

  「英文摘要」This paper describes and analyzes WTO‘’s effect on the process of a rule of law,especially on the legislation in China.It suggests an abandonment of ou tdated“challenge-response”mode of legislation in China and an adoption of a brand new“response-innovation”mode of reforms which trigger a legislativ e innovation and a systematic change,and make a legislatively sustainable im pact o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关键词」WTO/后立法时代/变法/WTO/post-legislation period/reforms

  「正文」

  一、入世与中国“后立法时代”的开始

  WTO对中国法治进程尤其是中国立法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所谓“入世”首先就是指法律的“入世”,是中国国内法与WTO规则及国际惯例的接轨。倘若说自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开始进入“将立法推入快车道”的“立法时代”,那么21世纪初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既表明中国开始步入“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的“司法时代”,又标志着追求立法数量和规模的立法赶超型的“前立法时代”的结束和加入WTO后的“后立法时代”的开始。在“后立法时代”,中国立法将走出片面追求立法的数量和规模的传统误区,由数量规模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由政府推进型立法向市场主导型立法变迁,由闭门造车型立法向开放借鉴型立法过渡,在WTO的平台上重估立法的质量和效益,重视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注重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法律移植,将成为“后立法时代”的立法特色。

  WTO时代的中国立法应当走向“挑战——回应”的立法旧模式,向“回应——创新”的变法新模式变迁,以“变法”为契机推进制度创新及制度变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注入可持续性的立法推动力。

  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协定的宗旨,就是要逐步消除成员方政府以关税、数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国内立法及行政措施设置的国际贸易壁垒,以及其他影响国际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不当行为;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可以接受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和所允许的国内贸易保护措施,逐步推进国际自由贸易自由化进程。这些协议的法律意义在于要求和约束成员方政府,根据国际自由贸易的原则正确使用所允许的国内保护措施。

  WTO时代的中国立法是一种以WTO规则为参照背景的开放型的“变法”,从这个意义上讲,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其实就是作为经济联合国成员之一的中国在立法时必须认真权衡的国际标准,也是“后立法时代”中国立法不可漠视的重要背景。一言以蔽之,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将成为“后立法时代”中国立法的新规矩。了解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对于把握“后立法时代”中国立法的正确走向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WTO的基本原则即以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为成员所公认而不许损抑的,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一切领域的,贯穿于WTO所有法律文件中的核心准则。WTO的基本法律原则通常包括非歧视性贸易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等,这些原则既是建构WTO协议的基石,同时也是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指南。

  二、WTO对入世之前中国法律的先期影响

  WTO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超前性、渐进性和辐射性的,实际上WTO的先期影响已经伴随中国加入WTO的整个过程。具体而言,WTO对入世之前中国法律的先期既存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外贸法律法规的先期影响

  WTO对中国法律的影响首先并且突出体现在对外贸易法方面。WTO及其前身GATT都是以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为己任,因此,它对其成员的对外贸易法产生影响也是必然的。WT O有关外贸方面的协定主要是要求取消对货物进口的数量限制措施、统一管理外贸进出口、以关税作为调控进口的主要措施、体现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放开外贸经营权等。从1987年开始中国对外贸易政策、外贸体制、海关关税制度、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口商品的作价方法和外汇管理制度等方面,即在GATT及其缔约方的要求下逐步进行了改革,直至1994年颁布《对外贸易法》,该法一改过去中国对外贸易法法规不统一、不透明的弊端。此外,《对外贸易法》规定了与WTO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相一致的新内容,并将服务贸易纳入该法的调整领域,还规定了中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其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它缔约方或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另外,该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从而从法律上保证了GATT和WTO自由贸易制度在中国的实施。对外贸易法这种立法上的超前理念也是向WTO成员表明中国“入世”的决心的最好体现。

  (二)对外资法的先期影响

  中国外资法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与WTO不协调的立法规定,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中国对外资法中不符合国际经济贸易惯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2001年3月新修正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关于企业生产经营计划问题;关于尽先在中国采购的问题;关于全合营企业的投保问题;纠纷处理的问题。上述立法修正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理念,摒弃了某些计划经济背景下的立法内容,实现了与WT O规则和国际惯例的初步接轨。

  (三)对海商法的先期影响

  作为专门调整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海商法对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1993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适应市场经济和“复关”的要求的重要法律。海商法首次使用了“不得对抗第三人”、“合理时间”等专门法律术语,首次规定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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