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机构瓶颈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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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是为了解决农业从业人员在农业生产环节或其他与农相关的过程中发生资金困难问题而设立的。目前情况而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产品、贷款手续、利率决定、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确有其优势,更能满足农户和中小企业的需求,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不便捷等等。
一、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网点数量少,服务“三农”效果不明显
银监会曾明确表示要按“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来进行试点。由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考虑选址在村镇等与县城相比金融服务更加空白的地点,使网点与农户的距离较近,方便农户的咨询、人力成本的浪费等。然而事实上,我们所调查的结果显示,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在村镇上的数量很少甚至几乎没有,大多数的村镇银行设立在县城以上的地点而且县城里的村镇银行数量也屈指可数,似乎他们不是向“村镇”发展而是向“城镇”发展的。目前村镇银行不仅规模较小、辐射范围有限,市场还主要集中在县城内,对真正有资金需求的农户所所提供的服务十分有限,偏离了政策初衷。
(二)资金规模有限,降低了信贷供给的总量
我国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巨大、农村经济水平过低,致使农村资金需求量十分巨大,虽然农村金融取得了一定发展,但由于农民金融需求日趋旺盛,且趋向多样化,农村金融体系难以完全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且国家可用于农业的资金量是有限的且要保证贷款资金的风险限度,每年各个地区农村信用社可贷资金数额与农民真正的需求量相比都相差一定距离。而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短缺问题也十分明显,自身规模小,实力有限,村镇银行常常面临吸储难而发放贷款需求大的矛盾。农民收入较低,可存款数额有限,再加上很多农户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缺乏了解,对其存在排斥心里,认为他的信誉度不高,担心资金安全性问题,导致村镇银行的存款的吸收能力无法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较。
(三)服务对象集中在中高收入群体
从调查情况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户主要集中在县城周边的村庄。由于靠近县城,工商业发达,农户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生产者,经济条件都属于上等,靠近县城的优越位置为他们提供了参与市场的机会,打工、运输、农业贸易等成为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贷款人早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而是已经“市民化”的农村人口。而且除了资金互助社是设在乡村中的新型金融机构外,目前占新型金融机构绝大部分的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都是建立在乡镇以上的地方,主要是县城,这就使“低端农村客户”远离了这些新型金融机构,而“高端客户”成了新型金融机构服务的主要对象。
二、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议
针对于我国现有状况,为使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并在服务三农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不断发展壮大的目标,以下我将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方向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未来走势两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方向
各级政府加强政策扶持,降低新型农村机构运营成本,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未来的发展状况,是影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成败的重大问题,政府必须正确引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应给予村镇银行必要的政策支持。一是上级银行应给予更多的支农再贷款支持,以扩大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二是放松利率管制,允许村镇银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状况、债务人可承受能力自主确立贷款利率,从微观层面解决贷款难问题;三是对初创阶段的村镇银行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支持其发展壮大;四是加快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村镇银行的资金安全提供切实保障;五是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六是监管部门应出台政策,支持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进行适度的有序竞争,增强村镇银行的活力。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方向
1.围绕新农村建设重点,加大信贷支农投入新农村建设首要目标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完善、创新、拓展农户小额信贷和联户联保业务,扩大信贷服务领域,由主要支持农业畜牧生产,逐步增加对农户从事个体工商业、创办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商业银行也要按照商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紧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合理布局,大力增加对具有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的农产品产业带、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提高对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综合服务水平,支持外贸和新兴领域的农村商业企业,扩大对农村私营业主、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同时,应建立专项考核机制,督促有关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的信贷资金回流力度,确保每年农村信贷投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小额贷款的增长幅度高于全部农村贷款增长水平。
2.创新农村融资方式,培育竞争性的农村信贷市场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丰富支农信贷产品,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努力扭转农村金融卖方市场的状况。在充分发挥现有金融机构信贷服务作用的同时,要充分利用民间借贷的信息、成本优势,发挥其有力支持农业生产、农民增收的积极作用。要正确把握农村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政策界限,疏、堵并举,严厉打击超越民间借贷、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活动。按照积极、有效、风险可控的原则,稳步推进建立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支农信贷作用。小额信贷组织发展,要吸取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深刻教训,严格界定经营范围,防止超范围经营形成新的农村金融的风险源并借鉴国际经验,确保小额信贷组织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发挥非正规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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