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协商民主政治模式比较研究

工作心得 相关文章 审编:珍珍 来源:网摘
20世纪后期,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西方学者基于对选举民主、代议民主的反思以及对现代社会政治发展要求的分析,提出了协商民主理论,并在之后的二十多年时间里,积累了丰富的协商民主实践经验,形成了新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模式。而中国在长期民主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政治协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借鉴了协商民主理论,不过二者仍有区别。有人认为,我国实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已经从基本制度安排和政治运行机制方面建立起协商政治的框架体系,但它还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协商政治。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模式进行具体的分析,比较二者异同,进而推动我国协商民主和民主政治的良性发展。

  一、政治协商民主的内涵

  最早从学术意义上提出和使用协商民主的学者是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赛特。1980年,他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使用了deliberative democracy(翻译为“协商民主”或“审议性民主”,本文遵循我国大多数学者的理解,将其译为“协商民主”),约瑟夫?毕赛特在文中表达了“反对精英主义的解释”和“主张公民参与”的政治理念。而真正赋予协商理论以动力的是伯纳德?曼宁和乔亚舒?科恩。协商民主理论到20世纪90年代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一大批学者,如罗尔斯、吉登斯、哈贝马斯等都积极支持协商民主,并纷纷著书立说,掀起了一股重要的民主思潮。

  国内学者对协商民主的研究起步较晚。20__年俞可平教授在其发表的《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中介绍了协商民主理论。之后复旦大学的林尚立教授和武汉大学的虞崇胜教授等学者开始了对中外政治协商的比较研究,旨在分析中外政治协商的异同,优化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

  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的含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给予了不同的解释。在众多的解释之中,比较经典和富有代表性的有三种:

  一是作为决策形式的政治协商民主。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作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这种决策不仅反映了参与者先前的利益和观点,而且还反映了他们在思考各方观点之后作出的判断,以及应该用来解决分歧的原则和程序。亨德里克斯认为,“在政治协商民主模式中,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公共讨论的结果。正是通过追求实现理解的交流来寻求合理的替代,并做出合法决策。”在协商民主中,公民运用公共协商来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

  政治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从决策的角度来看,政治协商民主要求容纳每个受决策影响的公民;实现参与的实质性政治平等以及决策方法和确定议程上的平等;自由、公开的信息交流,以及于理解问题和其它观点的充分理由。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协商过程才能够形成具有民主合法性的决策。

  二是作为治理形式的政治协商民主。现代社会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文化的多元化。多元文化民主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的分裂与对立。政治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作为民主治理形式的政治协商民主在本质上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主张通过对话实现共识、明确责任,进而作出得到普遍认同的决策。

  三是作为政府或社团形式的政治协商民主。例如,库克认为,“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政治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科思也认为,政治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这种团体将民主本身看成是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只是将其看成是能够根据公正和平等价值来解释的协商理想。从这个角度出发,科思认为,政治协商民主具备五个要素:(1)政治协商民主是一个正在形成的、独立的社团;(2)恰当的社团条件,既为成员间协商提供框架,也是这种协商的结果;(3)在管理自身生活中,社团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信念和理想。虽然成员都承诺通过协商来解决集体选择问题,但他们的目标还存在分歧;(4)成员将协商程序看成是合法性的来源;所以,其社团条件不仅是其协商的结果,而且,同样是这种协商的表现;(5)社团成员尊重其他人的协商能力,即要求参与公共交往的能力,以及根据公共理性行动的能力。

  综合上述的观点,我们可以来给政治协商民主下一个定义:政治协商民主指的是这样一种民主政治形态,即公民通过广泛的公共讨论的过程,各方的意见在公共论坛中互相交流,使各方了解彼此的立场和观点,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并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可行方案。其政治目标是平等参与、达成共识、关注公共利益。作为传统民主范式的复兴,在公民理性的基础上,它激发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

  政治协商民主的内涵主要由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界定,并得到中国学者和政治人士的认同。但基于实践和国情基础上的协商民主的实践,却有中外之别,分析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中外政治协商民主理念和原则的差异;2)中外政治协商民主发生领域的差异;3)中外政治协商民主实践形式的差异。

  二、中外政治协商民主理念的比较

  (一)西方政治协商民主理论的理念

  协商理论的兴起,主要是为了解决西方社会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多元文化社会体系中潜藏的深入而持久的道德冲突,以及种族文化团体之间认知资源不平等造成的多数人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问题。西方的协商民主从民主、自由、平等观念出发,强调绝对平等的协商,要求各参与主体地位完全平等、信息相互对称和利益共存共赢。

  1、自由参与,公开讨论。公共协商的核心在于协商过程中,参与者自由、公开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尊重和理性对待其他成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从而使个人偏好朝公共理性的方向发展,最后形成每个参与者都愿意接受的结果。公共协商的首要过程就是讨论的过程,讨论允许人们表达不同的偏好程度,交流各种理由,它强调说服而不是强制。在协商中,参与者通过公开演讲、提供证据等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信念以供其他公民讨论和批评。同时,倾听别人发言,将个人经验与公共问题联系起来,探究人民对问题性质的各种看法,进行批判性思考。在这个过程中,不存在特殊成员或组织的利益具有凌驾于其他参与主体利益之上的优越性,各方的意见和建议都应能够得到平等地对待和重视。

  2、追求完全平等。在进行公共协商之前,首先应保障公民有参与协商的同等机会、议程确定和决策方法上实质性的政治平等,以及围绕议题进行的信息自由公开与理性交换,以克服文化多元主义、社会不平等、社会复杂性以及共同体范围内的偏见和意识形态对自由、平等、开放、理性的协商和对民主合法性决策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挑战。保障公共协商在机会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保证所有人能参与进来并都可有效地参与辩论和商讨。每个发言者的意图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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