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死刑犯的管理对策

调研报告 相关文章 审编:网络专员 来源:编辑部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死刑复核全部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带来了死刑犯在看守所的羁押周期延长、死刑犯绝对数量增加、管理难度加大等问题。从一审判处死刑到二审裁决这段时间内,被判处死刑的在押人员心理状态是相当复杂的,看守管理中稍有不慎,自杀、逃跑、行凶等重大恶性事故则随时可能发生。为此,作为管教民警,我们必须掌握其心理特点,科学、严格管理,才能确保监所安全。下面,笔者结合实际,试就死刑犯的心里及管理对策作些探讨。
一、掌握死刑犯的心理
一审死刑犯由于面临死亡,加之其性格、爱好、案情不同,其心理状态也相当复杂,一般说来有以下几种心理:
一是求生心理。这是人类本身固有的一种心理,从生理学角度来讲,这是一种人类的本能,被判处死刑的在押人员这种心理更加强烈。他们一方面积极上诉,对判决书中自己犯罪性质、情节、手段以及在案件中的作用等方面再三推敲,寻找上诉的理由,他们的上诉书一般写得比较全面、深刻,不放过任何一点作为上诉的理由。上诉书中较多地使用“请”、“求”等敬词,书写也较为正规,充满了“我还年轻,能劳动,如果改判我一定为社会多创造价值”、“请看在二老、孩子的面上,留我一条命吧”之类的话,他们把求生的欲望集中寄托在自己的上诉书上。另一方面,他们积极表现,有的想立功赎罪,不顾“哥们义气”和“攻守同盟”,积极地找管教民警检举揭发;有的在监室内寻找线索,有一点眉目就报告;有的十分注重自己的言行,特别是二审法院来提审时,诚惶诚恐,想给人留下好印象,取得同情。

二是恐惧心理。被一审判处死刑的在押人员,预感到自己的生命将直到尽头,情绪紧张,夜不能寐,食不甘味,惶惶不可终日,甚至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控制。具体表现在:有的感情脆弱,草木皆兵。管教民警多看他一眼,会认为是“干部对我不放心,上诉没希望了”,组织洗澡、改善生活,会认为是“临行前净身”;有的度日如年,最怕过节。特别是“五.一”、国庆节、新年等,认为要“执行一批”经常问“不能过节了吗?”“吃不上过年饭了吗?”他们往往是掰着指头算日子,自己估计被执行的日子。

三是绝望心理。这种心理是我们监管工作中的大敌,这种心理会导致死刑在押人员产生自杀念头,有的是消极等死,有的则寻找方法寻死,这类死刑在押人员虽是少数,但却是我们监管工作的重点。更有少数死刑在押人员破罐子破摔,觉得反正活不长了,便肆无忌惮,拼命折腾,常扬言“早晚都是死,咱不好过,也不能让他们好过”,有时提出些无理要求,扬言“不答应就闹给他们看”。这些人在监室内横行霸道,为所欲为,是我们工作的重点。

二、对死刑犯的管理对策

掌握了他们的思想活动规律特点,只要我们方法得当,措施得力,就可以保证死刑犯的羁押安全。

一要摸清动态,掌握心理。我们只有摸清死刑犯的思想动态,工作起来才会有的放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首先,我们可以与在押人员正面接触,通过谈话教育了解其想什么、干什么,特别是一审判决后和二审法院提审后,一定要跟上谈话教育,尽快摸清其思想脉搏,通过正面引导,使其将恐惧心理转化到求生心理;其次侧面了解,通过向值班人员、医生、炊事人员、提审人员了解其表现,通过监室内其他在押人员了解在监室内表现,对这些情况一定要全面分析,不能忽视丝毫只言片语和一举一动,要把看起来不相关的言行联系起来分析、判断,找出其内在联系,进而掌握其心理活动。

二要疏导灌输,科学管理。在押人员被判死刑后,生与死的矛盾一直在他们的思想中斗争着,我们就是要疏导好这些矛盾,使死刑犯把消极等死、寻死变成积极求生的心理,就可以增大死刑犯的羁押安全系数。一是关心死刑犯上诉。被判死刑的押人员一开始精神高度紧张,思想特别混乱。当他们稍微平静下来,想到的往往是能不能不死,我们要引导其将上诉,给其求生的希望。主要是帮助其分析上诉理由,列举其他在押人员上诉改判的例子,使其将注意力转移到写上诉书上来。写好后,应给其仔细看一看,将叙述不清的地方和错别字给其改过来,让其觉得你认为其上诉是有希望的,以增强其信心。二是教育死刑犯立功赎罪。一审宣判死刑后,死刑犯还要在看守所羁押较长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内要让其有事可做,首先教育其将没有彻底交待的余罪或同案未交待的罪行彻底交待,其次将其发展为监室内的深挖犯罪耳目。实践证明,他们为了求生的欲望,往往能从其他在押人员身上发现大量的犯罪线索,既有利于他们赎罪,也稳定了其情绪。从现实情况看,死刑犯坦白交待或检举揭发后,往往都较好地遵守监规,情绪比较稳定。

三要严格把关,防疏堵漏。对死刑在押人员要始终贯彻严密看管,防微杜渐的原则,不能因其表现好而疏于管理,要严格执行从值班、提审到放风、就医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勤检查,勤督促,不能有一丝一毫的马虎。一是清除危险、违禁物品在看管死刑在押人员过程中意义重大。死刑犯自杀和行凶一般是利用监室内的物品,如“绳索、玻璃片、铁器等”及可以打磨成利器或刀片类的物品,所以对监室内的类似危险品和违禁品要及时清除,对可能被制作成危险品或违禁品的要经常检查,一旦发现丢失或缺损一定要及时追查去处,以防万一。二是设立看号在押人员。这是我们在管理中普遍运用的管理方法。在关押死刑犯的监室内安排一些罪行较轻,认罪服法,愿为我工作的在押人员作为看号在押人员。这些在押人员与安全耳目不同,一般在死刑在押人员进入监室前就公开布置任务,保证死刑犯不出问题,并帮助料理死刑犯的日常生活。也可以秘密安排几名在押人员进行贴靠,密切注意死刑犯的动向,并交待其工作方法,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并有效制止。对这些在押人员,一般可以适当给其增加伙食,帮助解决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使其能为我用。对这些在押人员要随时了解情况,并相互印证情况,发现有不称职的现象立即予以更换。三是内紧外松。对已判处死刑的在押人员,一定不能使用强刺激的管理体制方法,如检查械具是否牢固可靠,可以利用安全大检查的时间,日常中以给械具上油,看其是否太紧磨到手腕脚腕为由检查。有的死刑犯宣判后表现较好,思想比较稳定,作为鼓励可以给其卸掉一部分械具,使其觉得民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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