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军队士官结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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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军人结婚有什么特殊规定及注意事项?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选择结婚和离婚的权利,但是由于军人职业具有特殊性,军人的婚姻自由的权利有一些不同之处。为结合军队实际贯彻执行《婚姻法》,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若干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下面是文秘站编辑员为你整理的2016士官结婚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2016最新士官结婚规定

  1、公德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2、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3、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4、现役军人配偶条件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程序的特别规定。

  根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6、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

  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

  7、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第一,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第二,选择婚姻登记机关。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016年军人晚婚婚假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增加的婚假工资、奖金照发,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法律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的请假时间是连续不间断的假期,包含双休日的时间。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 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军人结婚的程序:

  (一)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8、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9、义务兵、士官、军队院校干部学员的特殊要求: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2)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3)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二)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军人的结婚登记,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登记程序:

  出示证件 → 填写《申请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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